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推进智能制造发展的若干政策 (试行)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30日

来源:企业减负

阅读:1092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长沙经开区)“率先打造国家智能制造示范区、率先建设5000亿国家级园区”的发展目标,全面促进园区“两主一特”产业智能化转型升级,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智能制造应用基地、示范基地和创新基地支持鼓励企业分场景、多阶段、持续性地开展智能化技术改造,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智能制造中长期发展规划(2018-2025年)》等文件,结合园区实际,制订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经营场所、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长沙经开区范围内:

1.经国家、省、市、区认定的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试点企业;

2.提供方案设计、技术研发、改造实施等智能制造服务的企业、科研机构、院校等(以下统称“服务商”)。

三条 区财政安排智能制造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用于本政策的相关支持事项,重点关注和支持园区企业参与智能制造生态体系建设以及开展智能化(含自动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术改造工作。

第二章 支持内容

第四条 培育试点示范项目。对于牵头开展国家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应用项目的试点企业,按国家财政奖励额度的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对于成功获评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鼓励企业开展智能化技术改造。评选园区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大力引导和鼓励试点企业引进智能制造技术和装备,对试点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企业管理、售后服务等环节进行智能化提质改造,对项目按智能装备、工业软件实际采购额给予部分资金补贴,其中,区内采购的补助比例上限为6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区外采购上限为30%,最高不超过250万元,并优先推荐试点企业项目申请上级政策补贴。

第六条 打造智能制造供给资源池。编制园区智能制造服务提供商名录,优先支持名录内服务商为园区企业提供智能化改造服务,每年遴选其中3-5家给予10-50万元的奖励;对于园区企业自身培育形成的国家级智能制造服务提供商,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七条 推动工业互联网建设。对于成功获评国家级工业互联网项目的企业,按国家财政政策奖励额度的2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于成功获评湖南省工业互联网项目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八条 打造智能制造生态体系。保障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智慧园区“三位一体”建设任务目标统一、资源共享、互为支撑、协同推进。重点建设园区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项目管理平台,鼓励企业在管理平台上共享项目数据信息,对项目开展动态实时的管理监测、技术指导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 符合本政策条款支持的企业(单位),向产业环保局提出申请,不同项目申报要求各不相同,具体所需资料将在申报时提前告知,申请单位须保证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每年由产业环保局组织开展项目申报、材料初审、专家评审等工作,并联合财政局等部门进行会审,会审意见经工管委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管委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管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在区门户网站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由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同时符合本政策条款及国家、省、市、园区其他政策文件的,企业自主选择支持政策,不重复支持。

第十三条 政策支持资金在项目完工并通过验收后,或企业取得相应资质后一次性拨付。

第十四条 享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必须无条件退还支持资金,并永久取消该企业的申报资格,并载入企业诚信记录,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对当年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企业(单位),取消其享受本政策支持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政策由产业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试行2年。施行期间,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产业导向调整,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8928


相关文档: